城固一对姐弟因死亡赔偿金起纠纷,法官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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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近日,城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主审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诠释了血浓于水的骨肉之情。

基本案情

陈甲与陈乙系同母异父的姐弟关系,陈甲为姐,26岁;陈乙为弟,17岁,年6月二人母亲荀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去世。经调解,事故方一次性赔偿死者荀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合计90余万元,该款项由姐姐陈甲领取并保管。之后,在分配上诉款项时,陈甲与陈乙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陈乙认为母亲死亡赔偿金理应与姐姐陈甲对半平分,而陈甲认为,自母亲荀某与陈乙父亲离婚以后,陈乙与其父亲对母亲荀某的生活从未过问,形同陌路,双方已断绝了往来,毫无半点亲情,加之母亲长期患病,一直由陈甲照顾母亲衣食起居,现母亲不幸身亡,陈甲悲痛万分,且全部包办了母亲丧葬事宜,故无论是从精神还是物质上,对其创伤和损失更加重大,对母亲的死亡赔偿金理应多得。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官说理

法院受理后查明,荀某母亲王某尚在,特依职权追加王某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对该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考虑该案为涉及亲情之诉,矛盾宜解不宜结。通过多方了解情况,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考量,充分考虑各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本案当事人的生活来源、生活状况、丧葬费支出等方面做出综合认定,按照比例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分配,对老年丧女的王某给予适当倾斜,既体现了对老人的关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经过法官不懈努力,在三者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因素,家庭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案件承办法官兼顾情理法,让这段濒临破裂的亲情得以弥合,传递着浓浓的司法温情,同时大力弘扬传统孝道的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赔偿款分配不再成为吞噬亲情和善意的猛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丨来源:城固县人民法院

丨法律顾问: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许婧律师

丨编辑:王涫涫

丨审核: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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